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十六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管辖权、执法协助、移送执法案件等争议时,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不能协调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