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