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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