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法定事由行政执法机关独自行使行政执法职权难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协助书》。遇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可以口头要求协助,在紧急情况消失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被请求协助部门补交《行政执法协助书》。被请求行政执法机关收到协助书后,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完成协助,不得拒绝、推诿。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