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实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规划编制和实施、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安全、服务质量等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安全责任,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