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旅游安全、卫生等规定,不得进入设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

(二)保护旅游资源、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尊重旅游工作人员;

(五)按规定支付门票和有偿服务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