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四十条已修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旅游安全、卫生等规定,不得进入设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二)保护旅游资源、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四)尊重旅游工作人员;(五)按规定支付门票和有偿服务的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