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的内容、方式;(四)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