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申请领取导游证。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在自治州内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着民族服装。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