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申请领取导游证。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在自治州内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着民族服装。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