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