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撤换、补选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选举领导小组的人选,由街道办事处提名,与居民会议协商确定。选举经费由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没有街道办事处财政的,由上一级财政负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