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撤换、补选第二十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的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