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下列保护对象:

(一)中国大运河(常州段);

(二)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青果巷、南市河、前后北岸等历史文化街区;

(四)孟河等历史文化名镇;

(五)焦溪等历史文化名村;

(六)杨桥等中国传统村落;

(七)天宁寺-舣舟亭、锁桥湾、南河沿、三堡街-西直街等历史地段;

(八)历史建筑;

(九)近现代工业遗产;

(十)有历史价值的历史环境要素;

(十一)中华曙猿化石地点、淹城遗址、阖闾城遗址、瞿秋白故居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十二)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古遗址;

(十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或者历史悠久的地名;

(十四)金坛刻纸、常州梳篦、常州留青竹刻、乱针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五)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可以建立本级保护名录制度。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