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辖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