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九条有效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市、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地段:(一)具有比较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二)具有典型性和鲜明性,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民族、地方特色的区域;(三)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