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普查、测量、认定、抢险、规划编制、修缮补助、学术研究、奖励等方面。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