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保护规划和确定、调整保护名录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职责的;

(四)未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保障方案的;

(五)未履行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安全监管职责的;

(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要求履行其他相应职责,导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受到破坏性影响的。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