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展日常巡查或者保护的,由辖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