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文化、环保、房管、园林、城管、地方志、旅游、宗教、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