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采用保留其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进行流转利用,也可以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进行流转。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