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利用与传承第五十四条有效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采用保留其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进行流转利用,也可以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进行流转。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