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相适应,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实现保护、利用与传承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