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五十一条有效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发改、财政、房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