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五十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中的执法信息,应当记入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并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