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安全进行监管。发现其存在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保护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保护责任人进行危险房屋治理,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实施治理;情况危急的,由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紧急排险,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