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安全进行监管。发现其存在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保护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保护责任人进行危险房屋治理,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实施治理;情况危急的,由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紧急排险,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