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非国有历史建筑和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修缮技术要求、修缮图则进行修缮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维护修缮补助。

维护修缮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