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非国有历史建筑和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修缮技术要求、修缮图则进行修缮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维护修缮补助。维护修缮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