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维护修缮不涉及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特色的,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实施;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等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修缮技术要求、修缮图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修缮。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