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建设、房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和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图则,明确其修缮的具体要求,经专家论证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