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视线通廊。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冲突的,应当逐步进行整治改善,恢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