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影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高架路、大型立交桥等市政设施,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应当地下敷设;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三)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态和色彩等,不得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冲突;

(四)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除因保护需要建设附属设施外,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