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视线通廊。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冲突的,应当逐步进行整治改善,恢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