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历史城区应当实行严格的交通管理,建立主次干道与支路网有机匹配、密度科学合理的路网体系,形成以公共交通、慢行交通为主体的出行系统。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限制机动车通行。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