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历史城区应当实行严格的交通管理,建立主次干道与支路网有机匹配、密度科学合理的路网体系,形成以公共交通、慢行交通为主体的出行系统。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限制机动车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