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优先安排并组织相关部门建设和改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
确因保护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和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内,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消防、建设、交通、水利、文物、环保、城乡规划、房管、城管、民防、地震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