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统一管理要求,组织实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