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六条有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筹协调,推进规划的组织实施;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