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筹协调,推进规划的组织实施;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