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