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五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可以作为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等保护内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应当制定历史文化保护专篇。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