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要求。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