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保护下列内容:

(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民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大运河水利工程遗产、沿线物质文化遗产、聚落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和景观环境;

(三)古园林、古牌坊、古井、古纤道、古码头、古桥梁、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与周边环境风貌;

(四)传统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城市设计对其周边建筑高度、体量、形态和色彩等提出控制要求,整治周围环境,强化其独特的标识性。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