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九条有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