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和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应当报其所在的市、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