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和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应当报其所在的市、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