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三条有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整理保护名录中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