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

(二)取得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大学本科以上非法律专业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按照国家、省的规定、经法律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熟悉法律的人员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