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和资格,不得转让、租借本人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