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定期实行资质审查。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