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和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租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和印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