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已修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从事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在申办资质证书前,应征得该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有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所管辖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