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包施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