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超越权限或为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定期进行资质审查的;

(三)有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自行设立所管辖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市场准入资格证书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的;

(五)未按规定对有特殊要求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