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

(二)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

(三)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