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定期对有特殊要求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