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抗震设防区内,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规定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重大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超限建筑的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

建设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消防设计规范,国家尚无技术规范或规范执行确有困难的,应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认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